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74號原告 張滄田 被告 徐鳳英 被告 王江樹 被告 王樹煌 被告 王炳坤 被告 林宗賢 被告 林宗彥 被告 王柏津 被告 王柏章
1被告 彭輝麟 被告 陳欽 被告 陳萬河
樓被告 陳金山
5號被告 陳豐耀 被告 王鴻洲 被告 王景德
22號被告 王清柳 被告 徐宇正 被告 徐佩毓
13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435×75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