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
國民指定辯護人 林進榮 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吳基華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