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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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49號
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性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自民國95年4月6日17時30分起,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相對人甲即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