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7號
聲請人 齊家瑤
相對人 黃錫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