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告 陳益祥 即進成工具號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 律師

被告 常榮華 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8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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