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告 陳益祥 即進成工具號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廖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4,8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