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9號
再審原告 羅洽裕
再審被告 呂芳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聲明廢棄原確定判決,查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43元,則本件再審之訴即應以99,943元定訴訟標的金額,而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毛崑山
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