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告 張斌傑
被告 林重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羅婉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告 張斌傑
被告 林重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