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7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綠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綠君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徒手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行竊之「AHC粉嫩光澤美拍霜50g」1瓶,業已發還告訴代理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卓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胡家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2920號

  被   告 鄭綠君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00號

            居新竹縣○○鄉○○○00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綠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9年9月23日13時54分許,在 洪嘉薇 管領位於新竹縣○○鄉○○路0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湖口店」內,徒手竊取店內醫美區貨架上陳列販售之「AHC粉嫩光澤美拍霜

  50g」1瓶(價值新臺幣1,300元,已由警方查扣並發還洪嘉薇),得手後藏放於購物推車上尿布包內,未將該商品交付店員結帳,即自該店離去。嗣洪嘉薇盤點發現商品數量短少,自行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綠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洪嘉薇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員警職務報告、商品盤點紀錄表、商品條碼、商品明細、會員資料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商品照片4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於上揭時、地,另竊取店內醫美區貨架上陳列販售之「CNP維他命激亮白皙素顏霜50ml」1瓶,拆封後僅將包裝空盒放回原處,亦涉有刑法竊盜罪嫌一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自貨架上拿取「CNP維他命激亮白皙素顏霜50ml」1瓶放入推車購物籃內之事實,惟堅詞否認竊得該商品,辯稱:伊只有拿走美拍霜,伊後來有把素顏霜整個商品都放回架上,而且沒有拆封等語。經查,依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被告確有自推車購物籃取出盒裝CNP維他命激亮白皙素顏霜並放回貨架上,惟無法辨識該商品是否完整或僅剩空盒,且監視器並無攝得被告有自包裝盒內取出該商品,或將該商品攜出店外之畫面,自難僅憑告訴人之單一指訴,認定被告亦有此部分竊盜行為,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110年2月19日

檢 察 官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110年3月2 日

書記官許依婷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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