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告 龔淑貞

被告 龔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98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8546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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