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告方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仁堂

被告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2,5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

書記官董怡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