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馬大地六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朱玲瑤~B法官黃宏欽~B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劉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