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五號
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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