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小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小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東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簽約金事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佰零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伍佰零叁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尚欠繳新臺幣叁元。
二、以書狀補陳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揭示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
三、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文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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