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五二七號
自訴人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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