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慧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