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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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24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秦顥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2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