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丞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商達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反訴原告請就其主張反訴被告所交付之第一、二批貨物有何瑕疵?反訴原告發現瑕疵及通知反訴被告之時期?及反訴原告所主張減少之價金,何以為反訴訴之聲明所示之金額?等事項,補充說明及舉證。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