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毅傑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連發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