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辯論
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
在本庭第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