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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