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複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上訴人保誠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起訴狀及原判決誤載為 張志明 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0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