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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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6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6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 律師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代表人 吳振吉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丁○○
丙○○
參加人法務部調查局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法務部調查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93年1月28日境愛卿字第09310615780號處分書禁止其出國之處分,經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被告禁止原告出國,係依據參加人法務部調查局93年1月16日調防貳字第09300023150號申請入出境案件查核表申請原告管制原告出境,業經被告陳述在卷,並有該「申請入出境案件查核表」附卷可稽,是本件法務部調查局顯有輔助被告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簡信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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