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原告 龔來生 被告 陳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