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4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4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格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格甫 竊盜,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欄,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證據部分補充:「和解書1份」。
(二)應適用法條部分應予補充:「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衡酌其前案及本件犯罪情節,其既曾因上揭犯罪受罰,本應改悔向上,竟又於5年內再犯本案,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再被告上開所犯之罪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舉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已構成累犯部分於此處不再審酌,以免重複評價),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職業為油漆工、家境勉持等生活狀況(參偵卷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暨衡酌所竊之筆記型電腦已為告訴人自行尋獲取回,並已獲得告訴人表示原諒不願追究之意,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所竊得之筆記型電腦1台,已由告訴人自行尋獲取回,有告訴人於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附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717號被告林格甫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格甫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與前開罪刑經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
106年12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1月20日10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對面工地2樓工務所,徒手竊取 曾繁碩 所有並置放在該處桌上之筆記型電腦1台,得手後將之藏置在上址工地7樓廁所天花板內。嗣於同日13時30分許,曾繁碩經該工地監工 黃浩維 告知其筆記型電腦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並由黃浩維於同日16時許,尋獲上開筆記型電腦,始悉上情。
二、案經曾繁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格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繁碩、證人黃浩維於警詢中之指訴及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檔案光碟1片、監視器影像截圖3張、現場照片5張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上開竊得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惟業由告訴人自行尋獲取回,是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檢察官范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