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原告 葉佳趙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律師複代理人 蓋威宏 律師被告 葉名揚
葉俊良 葉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關於附表二編號四分割方法欄中「即原告分得87,480元,被告3人各分得87,4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原告分得72,688元,被告3人各分得72,68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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