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抗告人 龔來生 相對人 陳春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春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