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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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50號上訴人 于白儂 被上訴人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杲傑 被上訴人台灣美思樂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黃杲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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