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7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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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6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七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烽池 律師被告福建省金門縣地政局代表人 張忠民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第四行關於「代表人 陳世宗 (局長)」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張忠民(局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