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52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294號原告日益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複代理人 賴麗春 律師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宗樂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仁良
丙○○
參加人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上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被告檢舉第三人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散布不實比較廣告,損害他人營業信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經被告以92年3月17日公參字第0920002292號函復原告,略以該案經被告92年3月13日第592次委員會議決議,依現有事證,尚難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昇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陳鴻斌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書記官方偉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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