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數罪中,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後為有期徒刑6月又15日,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大法官會議釋自第144號解釋,全部均不得易科罰金,爰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1│有期徒刑6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3年10月14日│93年10月14日│││起至94年9月│起至94年9月│││30日止│30日止│├───┬───┼──────┼──────┤│偵及│機關│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查年││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案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94年度毒偵字││號││第1307號│第1307號│├───┼───┼──────┼──────┤││法院│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最││法院│法院││後│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事││678號│678號││實├───┼──────┼──────┤│審│判決│94年12月21日│94年12月21日│││日期│││├───┼───┼──────┼──────┤││法院│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確│案號│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定││678號│678號││日├───┼──────┼──────┤│期│確定│94年12月21日│94年12月2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