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違背安全駕駛罪,所處拘役部分,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琪玲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違背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之3│││││├───────┼──────┼──────┤│犯罪日期│95年9月1日│95年9月20日│││││││││├───┬───┼──────┼──────┤│偵及│機關│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查年││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95││案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號││6750號│7555號│├───┼───┼──────┼──────┤││法院│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最││法院│法院95年度朴││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交簡字第116││事││525號│號││實├───┼──────┼──────┤│審│判決│95年10月31日│95年12月14日│││日期│││├───┼───┼──────┼──────┤││法院│台灣嘉義地方│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95年度朴││確│案號│95年度易字第│交簡字第116││定││525號│號││日├───┼──────┼──────┤│期│確定│96年1月2日│96年1月8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參月│拘役貳拾玖日││權期間或罰金額│又拾伍日,如│,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以新台幣壹│││新台幣壹仟元│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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