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 戴美蘭 訴訟代理人 戴永祥 被告 陳嘉宏 訴訟代理人 歐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五日之裁定應予撤銷。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800元(詳見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支付命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計溢收1,10元(7,490-7,380=110),爰依職權廢棄原裁定,另裁定溢繳之費用110元返還之。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