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5號原告圓謦土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嘉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眾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3,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12,38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1,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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