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重訴字第281號原告 繆語實 兼法定代理人 繆錦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云涵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2年8月21日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繆語實新台幣(下同)3,954,625元、給付原告繆錦華2,881,11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835,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68,419元,尚不足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