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9號原告合宜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樹根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告 賴華明 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件原告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102年8月2日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所提起之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依如主文所示之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依前開規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