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簡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倚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於102年9月2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張嘉倚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68年2月2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張嘉倚之出生年月日,誤繕為民國68年8月24日,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康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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