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7日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每月應償還16,893元,然因聲請人為家庭主婦,平常在家從事手工的工作,對理財並無概念,協商當時心想每月要繳之協商金額比其先前每月要繳交之金額少了許多,且無利息,故同意上開協商條件。惟在聲請人繳了幾個月後發現越來越吃緊,以前還可用以卡養卡的方式繳交所欠款項,協商以後則無法再以此種方式度過難關,每個月都在擔心如何湊錢繳交協商金額,於是聲請人於96年9月28日毀諾(履行16期,共繳交270,288元)。在毀諾之後,聲請人與各銀行間陸陸續續有個別協商,惟全部之協商金額加總後,較先前所協商之金額又高出許多,其又再度毀諾。另聲請人有三名子女須扶養,聲請人目前在泳輝工程行做小工,每月薪水約19,500元,根本無法支應協商繳款金額。且聲請人之親友已不願再相助,而聲請人之收入又無法負擔此龐大支出,故無法依協商條件清償協商金額,是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財產收支狀況:┌──────┬────┬───────────────────────┐││項目│金額/價值│├──────┼────┼───────────────────────┤│㈠、每月收入│薪資│96年度每月平均薪資:19,500元│├──────┼────┼───────────────────────┤│㈡、每月支出│⒈生活費│本院審酌我國9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每人9,829元││├────┼───────────────────────┤││⒉扶養費│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6,500元:││││⑴ 簡鈺庭 (12歲):3,250元(夫妻共同負擔)││││⑵ 簡鈺穎 (11歲):3,250元(夫妻共同負擔)││││⑶ 簡妤瑄 (10歲):3,250元(夫妻共同負擔)│├──────┼────┴───────────────────────┤│㈢、每月盈餘│-79元│├──────┼────────────────────────────┤│㈣、協商金額│16,893元│└──────┴────────────────────────────┘
四、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等件為證;另經本院函詢聲請人之最大無擔保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該銀行陳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時,所提出之收入證明切結書即表明每月收入約為20,000元,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8月1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96年度每月薪資所得約19,500元,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16,893元後,僅餘2,607元,確實無法維持自身及三名子女之最低基本生活,是認聲請人尚無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15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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