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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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莊一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信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28,1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550元,此
有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220元部分,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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