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58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張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0日1下午2時35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589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張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30日1下午2時35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