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消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42號
原   告  陳如碧
       陳昭
       洪惠琳
       陳湘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4,000元,此有
本院之收據4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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