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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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7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秋蘭
縣             民雄 戶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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