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另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戒治期滿,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已分別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復於五年內,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一月底某日起至同年三月八日止,在臺中縣○○鄉○○村○○路○○○號住處,以將針筒注射海洛因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基於施用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於上揭時間、地點,將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以火燒烤產生燻煙,再吸食該燻煙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上午一時四十五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大智路口為警查獲,並經採尿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之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被告前曾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七號為不起訴處分;復於九十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戒治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係前因施用毒品經強制戒治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二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於九十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並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甫經強制戒治後猶故態復萌,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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