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壹萬叁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