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就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原法院因此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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