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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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32號聲請人 李林綉琴 相對人 李金 𩼖關係人 李富雄
李瑞賢 李柏賞 李國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相對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李林綉琴代理相對人李金𩼖就其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按附件所示之方式(即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辦理協議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金𩼖前經鈞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1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相對人之配偶即聲請人李林綉琴擔任監護人、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李富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與關係人李柏賞、李國熙均為坐落彰化縣○○鄉○○段853、853-1、855、855-1、855-2地號等5筆土地之共有人,系爭5筆土地之共有人請求依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法(即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辦理協議分割,相對人將可取得系爭853、855-2地號土地全部,該分割方式無損相對人之權益,又可增加土地之利用效益,爰聲請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其共有之系爭5筆土地,依附件所示之分割方式,辦理協議分割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卷附之地籍圖騰本、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同意書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監護宣告卷核閱無訛,堪認系爭5筆土地之其他共有人確有請求依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法辦理協議分割。本院審酌如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法(即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係依相對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割,使相對人取得單獨所有,且相對人所分得之系爭853、855-2地號土地尚屬方正。相較於分割前之共有狀態,自可使系爭5筆土地之所有權關係單純化,大幅提高土地之融通與經濟效益,相對人欲管理、使用或處分土地,亦可單獨為之,況依聲請人稱:系爭85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號二層磚造房屋”系爭855-2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號碼之一層鐵皮建物,現供聲請人、相對人及子女等家屬居住,則系爭5筆土地分割後,將可使上開房屋及坐落土地所有權歸屬同一,核屬有利於相對人,相對人之子女即關係人李富雄、李瑞賢亦同意按附件之方式分割系爭5筆土地。從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代相對人就其共有之系爭5筆土地,依附件所示之分割方法(共有物分割契約書)辦理協議分割,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2條、同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3條第2項、第1109條第1項規定甚明。準此,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李林綉琴於分割相對人共有之系爭5筆土地時,應為其利益妥適處分管理,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108年1月│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01│彰化縣花壇│240.55│4,300元/│李金𩼖│3分之1○○○鄉○○段││平方公尺├────┼──────┤││853地號土│││李柏賞│3分之1│││地││├────┼──────┤│││││李國熙│3分之1│├──┼─────┼─────┼────┼────┼──────┤│02│彰化縣花壇│377.67│4,300元/│李金𩼖│3分之1○○○鄉○○段││平方公尺├────┼──────┤││853-1地號│││李柏賞│3分之1│││土地││├────┼──────┤│││││李國熙│3分之1│├──┼─────┼─────┼────┼────┼──────┤│03│彰化縣花壇│299.67│4,300元/│李金𩼖│3分之1○○○鄉○○段││平方公尺├────┼──────┤││855地號│││李柏賞│3分之1│││││├────┼──────┤│││││李國熙│3分之1│├──┼─────┼─────┼────┼────┼──────┤│04│彰化縣花壇│558.10│4,300元/│李金𩼖│3分之1○○○鄉○○段││平方公尺├────┼──────┤││855-1地號│││李柏賞│3分之1│││││├────┼──────┤│││││李國熙│3分之1│├──┼─────┼─────┼────┼────┼──────┤│05│彰化縣花壇│374.64│4,300元/│李金𩼖│3分之1○○○鄉○○段││平方公尺├────┼──────┤││855-2地號│││李柏賞│3分之1│││││├────┼──────┤│││││李國熙│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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