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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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焜有限公司(DAHKUNCOMPANYLIMITED)、丙○○、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票面金額。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