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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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98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到期日(聲請狀之事實及理由欄與本票影本所載不合)。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