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基簡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丁○○乙○○
4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丁○○、乙○○共同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補充如下:並有扣案扳手足資佐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三人所為,係犯自來水法第98條第4款之罪,三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雖同時觸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攜帶兇器及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此乃法條競合問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公訴人認為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自來水法第98條第4款之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容有誤會)。本院爰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渠等因一時失慮接消火栓取用自來水使用致蹈法網,其行為雖屬可議,惟慮及其犯罪動機、犯罪目的、對社會安全所生損害,爰裁定如主文。查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丁○○、乙○○5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被告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又扣案扳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等人供稱,係公司所有,並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㈡、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自來水法第98條第4款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錄論罪法條:
自來水法第98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五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速偵字第90號被告甲○○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村○○路219號居基隆市信義區○○○街6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新屋鄉深圳村深圳12號居基隆市信義區○○○街6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199巷5弄4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生驛企業社」承攬基隆市○○路加壓站供水工程,乙○○、甲○○、丁○○三人均係均「生驛企業社」員工。乙○○、甲○○、丁○○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2月6日16時30分許,在基隆市○○○路88號前消防栓,以自備之板手,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為巡邏之警員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板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甲○○、丁○○三人均對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三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甲○○、丁○○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自來水法第98條第4款之罪嫌。被告三人渠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三人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罪處斷。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2月10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亮珠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自來水法第98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五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案由摘要]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