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家上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六六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被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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