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六號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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